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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朱志辉(献县乐寿法律服务所)
张某某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献县。
委托代理人朱志辉,献县乐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献县。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朱志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明确,被告张某某尚欠原告陈某某借款41500元未还,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予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某某借款4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明确,被告张某某尚欠原告陈某某借款41500元未还,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予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某某借款4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7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杜建光

书记员:杨胜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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