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张献,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羽,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普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邓小东,董事长。
第三人:上海名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郭文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健,男。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上海普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名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2019年12月2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陈巨澜
书记员:顾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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