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坤橙
周昌亚(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代必胜(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坤橙。
委托代理人周昌亚,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城东大道32-2号。
负责人汪浩波,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必胜,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陈坤橙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坤橙撤回起诉,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坤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7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坤橙负担,且已实际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陈坤橙撤回起诉,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坤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7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坤橙负担,且已实际缴纳。
审判长:张青山
书记员:黄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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