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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胜与张某某、祝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国胜,男,1971年12月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
委托代理人吴吉红,霍响,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某,男,1971年7月出生,汉族,河北省秦皇岛市人,司机,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被告:祝某某,男,1973年4月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
委托代理人陈召君,湖北朴诚勇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朱立全,男,1980年10月出生,汉族,河北省秦皇岛市人,住山海关区。
被告:秦皇岛路乙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定良,该公司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336090521P
委托代理人曹向阳,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峨眉山中路9号金融保险商务中心6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MA07N99788
法定代表人费静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巍,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列原告陈国胜与被告张某某、祝某某、朱立全、秦皇岛路乙物流有限公司、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国胜的委托代理人吴吉红、霍响、被告祝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召君、被告秦皇岛路乙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向阳、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朱立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原告陈国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某、朱立全、祝某某、秦皇岛路乙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126378.37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在所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额内承担优先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张某某、朱立全、祝某某、秦皇岛路乙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6日9时20分,被告张某某驾驶所有权为被告朱立全的挂靠在被告秦皇岛路乙物流有限公司的冀C×××××、冀C×××××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发展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郭叶线交叉路口时,遇被告祝某某驾驶的鄂J×××××轻型普通货车由西向东通过路口与其左侧发生碰撞,造成鄂J×××××轻型普通货车上乘员罗居胜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负主要责任,祝某某负次要责任,罗居胜无责任,冀C×××××、冀C×××××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诉至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祝某某辩称:1.对交通事故发生及认定书无异议,2.我车已投保座位险,保险公司应先行赔付。3.原被告系同一公司员工,被告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故应由用人单位赔偿。4.原告部分诉讼请求过高或无法律依据。
被告秦皇岛路乙物流公司辩称:对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事实无异议。
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辩称:我公司愿在交强险和三责险限额内赔付,因受害人较多,保险金额不足,应合理分配,原告部分诉求过高,应酌减,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3月6日9时20分,被告张某某驾驶所有权为朱立全的挂靠在被告秦皇岛路乙物流有限公司的冀C×××××、冀C×××××重型半挂牵引车行至湖北省郭叶线交叉路口时,与被告祝某某驾驶的鄂J×××××轻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该车上乘员陈国胜受伤,两车受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湖北省交警认定,张某某负主要责任,祝某某负次要责任,陈国胜无责任。冀C×××××、冀C×××××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投保一份交强险和一份限额为20万并不计免赔的三责险。
被告祝某某抗辩系执行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应由用人单位赔偿,及投保的座位险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经庭审举证,用人单位与祝某某签订《车辆租赁协议》,双方形成的是运输合同关系,因此造成的损害应由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即祝某某承担。座位险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不予审理。
综上所述,原告陈国胜请求各被告赔偿医疗费25533.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50元、(50元/天X25天)、营养费375元(25天X15元/天)、护理费8935元(32677元/年÷365天X100天)、误工费15694.51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58772元、合计126378.37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支持,因保险金额不足,受害人较多,本院依法分配保险金额及各被告应赔偿金额为:在交强险中医疗费赔偿项目下获赔8577元,伤残项目获赔13563元,三责险限额内获赔30680元,合计52820元,因被告张某某系朱立全雇请的司机,故赔偿应由朱立全承担,张某某挂靠公司秦皇岛路乙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朱立全在交强险外应赔偿原告陈国胜72980元,扣减三责险应赔30680元,仍应赔偿42300元,被告祝某某应赔偿原告陈国胜交强险外损失31277元。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陈国胜52820元。
二、被告朱立全赔偿原告陈国胜42300元,被告张某某、被告秦皇岛路乙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祝建国赔偿原告陈国胜31277元。
上述赔偿款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350元由被告朱立全负担950元,被告祝某某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上诉费1350元,款汇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吴恒恩

书记员: 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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