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陈宜旺(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
黄兴军
黄兴华
黄衍梅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宜旺,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兴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兴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衍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黄兴军、黄兴华、黄衍梅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3)鄂潜江民初字第02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别瑶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颜鹏、代理审判员汪丽琴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宜旺,被上诉人黄兴军、黄兴华、黄衍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查明,黄兴军、黄兴华未取得修建房屋的相应资质证书。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争议的焦点为:1、黄兴军、黄兴华是否具有承建农村二层楼房的资格,是否应对陈某某的损失承担责任?2、黄衍梅是否存在选任过失,是否应对陈某某的损失承担责任?针对上述争议焦点,评判如下:
1、黄兴军、黄兴华是否具有承建农村二层楼房的资格,是否应对陈某某的损失承担责任?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规定:“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在村庄、集镇规划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需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活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据本意见“五”明确对限额以下工程的指导原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第(三)项规定,“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湖北省村镇建筑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村镇规划区内建筑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的施工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的单位承担。个体工匠只能承担房屋修缮任务,如承担新、扩、改建工程施工任务,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成立村镇建筑施工单位,并进行专业培训,办理资质审查证书。”可见,修建农村两层楼房,应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本案中,黄衍梅所修建的房屋为村庄二层楼房,黄兴军、黄兴华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证书,但黄兴军、黄兴华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黄兴军、黄兴华在没有相应资质的前提下,与陈某某签订转包协议,对陈某某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陈某某受伤的主要原因是其自身操作不当所致,故黄兴军、黄兴华以承担10%赔偿责任为宜。陈某某的损失经核实为93856.59元,黄兴军、黄兴华应承担9385.66元。黄兴军、黄兴华为合伙共同承包,故各承担50%即4692.83元,并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黄衍梅是否存在选任过失,是否应对陈某某的损失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黄兴军、黄兴华没有相应建筑资质,黄衍梅将房屋承揽给黄兴军、黄兴华,存在选任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比例以5%为宜,即4692.83元。
综上,陈某某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实体处理部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3)鄂潜江民初字第02238号民事判决。
二、黄兴军、黄兴华连带赔偿陈某某经济损失9385.66元,扣减已支付的5000元,还应赔偿4385.66元。
三、黄衍梅赔偿陈某某经济损失4692.83元,扣减已支付的700元,还应赔偿3992.83元。
四、驳回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具有给付内容的事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鉴定费1500元,共计2500元,由陈某某负担2125元,黄兴军、黄兴华负担250元,黄衍梅负担1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陈某某负担850元,黄兴军、黄兴华负担100元,黄衍梅负担50元。(黄兴军、黄兴华、黄衍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已由陈某某垫付,本判决生效后一并执行,本院不另行退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争议的焦点为:1、黄兴军、黄兴华是否具有承建农村二层楼房的资格,是否应对陈某某的损失承担责任?2、黄衍梅是否存在选任过失,是否应对陈某某的损失承担责任?针对上述争议焦点,评判如下:
1、黄兴军、黄兴华是否具有承建农村二层楼房的资格,是否应对陈某某的损失承担责任?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规定:“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在村庄、集镇规划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需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活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据本意见“五”明确对限额以下工程的指导原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第(三)项规定,“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湖北省村镇建筑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村镇规划区内建筑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的施工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的单位承担。个体工匠只能承担房屋修缮任务,如承担新、扩、改建工程施工任务,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成立村镇建筑施工单位,并进行专业培训,办理资质审查证书。”可见,修建农村两层楼房,应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本案中,黄衍梅所修建的房屋为村庄二层楼房,黄兴军、黄兴华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证书,但黄兴军、黄兴华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黄兴军、黄兴华在没有相应资质的前提下,与陈某某签订转包协议,对陈某某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陈某某受伤的主要原因是其自身操作不当所致,故黄兴军、黄兴华以承担10%赔偿责任为宜。陈某某的损失经核实为93856.59元,黄兴军、黄兴华应承担9385.66元。黄兴军、黄兴华为合伙共同承包,故各承担50%即4692.83元,并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黄衍梅是否存在选任过失,是否应对陈某某的损失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黄兴军、黄兴华没有相应建筑资质,黄衍梅将房屋承揽给黄兴军、黄兴华,存在选任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比例以5%为宜,即4692.83元。
综上,陈某某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实体处理部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3)鄂潜江民初字第02238号民事判决。
二、黄兴军、黄兴华连带赔偿陈某某经济损失9385.66元,扣减已支付的5000元,还应赔偿4385.66元。
三、黄衍梅赔偿陈某某经济损失4692.83元,扣减已支付的700元,还应赔偿3992.83元。
四、驳回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具有给付内容的事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鉴定费1500元,共计2500元,由陈某某负担2125元,黄兴军、黄兴华负担250元,黄衍梅负担1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陈某某负担850元,黄兴军、黄兴华负担100元,黄衍梅负担50元。(黄兴军、黄兴华、黄衍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已由陈某某垫付,本判决生效后一并执行,本院不另行退付)。
审判长:别瑶成
审判员:颜鹏
审判员:汪丽琴
书记员:杜诗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