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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樑与江苏大家银贵金属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江苏大圆银泰商品合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国樑,男,195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大海,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大家银贵金属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江苏大圆银泰商品合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燚,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支虎,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俊伟,男,汉族,1990年7月3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
  第三人:江苏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XXX号X座XX层。
  法定代表人:徐彦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江苏方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国樑与被告江苏大家银贵金属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江苏大圆银泰商品合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何俊伟、第三人江苏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国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  毅

书记员:周嘉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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