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国樑,男,195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大海,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大家银贵金属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江苏大圆银泰商品合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燚,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支虎,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俊伟,男,汉族,1990年7月3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
第三人:江苏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XXX号X座XX层。
法定代表人:徐彦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江苏方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国樑与被告江苏大家银贵金属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江苏大圆银泰商品合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何俊伟、第三人江苏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国樑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 毅
书记员:周嘉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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