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某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告刘春花,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李宏胜,黑龙江红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军校街。
法定代表人韩春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佟 丰 审 判 员  吴晓巍 人民陪审员  贾敬云

书记员:赵刚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