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张伟东(黑龙江光泽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分公司
克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于铁军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伟东,黑龙江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分公司,住所地克东县克东镇春和社区。
法定代表人林存伟,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克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克东县克东镇保安社区。
法定代表人胡树华,该公司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铁军,事政设施管理站副站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黑龙江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克东分公司、第三人克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7.63元,减半收取683.82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7.63元,减半收取683.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峰
审判员:赵德新
审判员:蔡文娟
书记员:左丹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