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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委托代理人:肖爽,女,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祥庭,男,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胡祥庭、被告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15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许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许某某于2018年5月5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整,说是急用过几天就还,但在7月份原告向被告催要时,被告拒绝归还,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许某某辩称,我没有钱,我一身病,我在原告那里拿3万元,写条时候我不认字,口头说如果在一起相处不来分手,原告不同意钱就不要了,我要不同意就得把钱给他,现在是原告违反婚姻的约定在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因婚约相识,2018年5月5日被告许某某向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约定月利息1分,此款用于偿还被告其他债务,没有还款期限,双方解除婚约后原告曾找被告主张偿还此款,没有结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按约定给付2018年5月5日至2018年10月31日五个月的利息15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贷关系成立,原告主张给付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综上所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1,500.00元,本息共计31,500.00元。
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由被告许某某负担。
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关玉峰

书记员: 张鹤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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