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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杨某某、牛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现住依兰县。
委托代理人:陈子文,现住依兰县。
被告:杨某某,现住双鸭山市集贤县。
被告:牛某某,现住双鸭山市集贤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住
所地鹤岗市向阳区。
法定代表人:高帅,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春晖,现住鹤岗市东山区。
委托代理人:刘彦廷,黑龙江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牛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
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2.50元减半收取296.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熊双龙

书记员:石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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