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华,上海申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湖滨,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飞帆,男,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
主要负责人:耿静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永生,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男。
被告:诸暨市五木儿进出口有限公司,地址诸暨市。
被告:上海鑫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XXX号XXX号楼XXX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第三人:上海银生宝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环龙路XXX弄XXX号三层、四层。
法定代表人:黄家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丹,女。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诸暨市五木儿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鑫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银生宝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陈某某于2018年9月18日要求撤回对被告诸暨市五木儿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鑫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并于2018年10月12日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返回资金19,050元,且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26元,减半收取计138.13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 丽
书记员:姚依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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