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农民,小学文化,住湖北省英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淑芳,系陈某某妻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炜,湖北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英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助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农民,小学文化,住湖北省英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才,系陈某某的大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细毛,系陈某某的三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将侵占原告原管理使用的面积退还给原告,即现被告用作稻场的面积,主要指大门右角部分、后沟部分。2.本案诉讼费用归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同住一个垸,并且两家房屋相邻,被告房屋改建后,原告的老房屋因陈旧无法居住,2012年5月份,原告将自己合法的房产进行改建,可是被告因部分余基权属的问题从中作梗,更为甚者被告为了自己的生产生活方便,将原告房子边余基强行占用做石岸扩宽建稻场,原告没有办法,多次请求镇综治办出面调解也没有结果,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法院依法处理。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陈某某、被告陈某某先后拆旧屋改建新楼房,双方为余基发生纷争;经当事人协商、梅岩村村民委员会和温泉镇法律服务所调解,双方仍然分歧很大。原告陈某某遂诉求被告陈某某退还稻场部分面积等余基。但经法院调查,原告请求所争议的稻场部分面积等余基的使用权并未取得相关部门的确权,不能认定该土地面积原告享有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故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本院审理的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对陈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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