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得焰,上海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洋,上海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某某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蒋某某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财产人民币240,000元。申请人陈某某于2019年3月7日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蒋某某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40,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申请人陈某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慧
书记员:高 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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