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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和与陈某某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和
郭自东(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周维维(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献县。
委托代理人郭自东,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献县。
委托代理人周维维,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追加被告彭树立,男,51岁,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献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和诉被告陈某某、追加被告彭树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和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228元。鉴定费4000元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228元。鉴定费400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郑文贵

书记员:魏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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