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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梁某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
被告:梁某彬,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林口县林口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利飞,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梁某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侯立卿 审 判 员  赵庆高 人民陪审员  王春玲

书记员:邢皓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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