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德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陈阳(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申请调取证据,申请鉴定等特别授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刘德明之子。
委托代理人章村(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审被告随县淮河镇高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明秀,系该村党支部书记。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县人民法院(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8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杨亘 审判员 孙峻 审判员 王耀
书记员: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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