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华,上海海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9年8月7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当庭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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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沈 增
书记员:陈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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