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卫平,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松,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玉某五金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投资人:陆德荣。
被告:陆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上海玉某五金厂、陆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晓燕
书记员:刘 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