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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廖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猇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德进,宜昌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倩,宜昌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廖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猇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萌,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廖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242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熊远晶

书记员: 冯辈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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