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猇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德进,宜昌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倩,宜昌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廖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猇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萌,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廖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242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熊远晶
书记员: 冯辈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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