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某与胡某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鑫,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胡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民初26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不属于刑事案件,而是民事案件中的委托合同纠纷。被上诉人已经按照民事委托合同履行了239.5万渠道费的退款义务,又主张对于剩余的230万渠道费,应先刑后民,把同一案件拆分为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与案外人的纠纷和上诉人无关,上诉人并不是被上诉人与案外人纠纷案件中的被害人。而且,被上诉人仅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长寿路派出所的《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被上诉人与案外人的纠纷尚未被刑事立案。
  胡某要求法院依法处理。
  陈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胡某支付2,300,000元;支付利息损失(自2019年8月1日起至法院指定的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由胡某负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纠纷涉嫌刑事犯罪,应当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当事人在审理中的陈述及一审法院向公安机关了解的情况,本案纠纷涉嫌刑事犯罪,故应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陈某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陈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邬  梅

书记员:汪汝珏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