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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胡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鑫,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陈某与被告胡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2,3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损失(自2019年8月1日起法院指定的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诉讼费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双方通过优步司机车友圈结识,2019年5月,被告向原告推介国际学校录取渠道,称可以帮助应届学生获得相关私立学校的录取,此后原告委托被告为10名应届学生办理学校录取事宜,共支付469.5万元。但最终均未成功,被告经退款239.5万元,尚有230万元未归还。
  被告胡某向本院邮寄书面答辩状称,原告所称的学校录取事宜并非其办理,其作为中间人转交款项,相关款项均交由案外人秦纯、姚倩办理入学事宜,后因此二人收到款项后未办理成功人也不知所踪,被告至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报案后才知晓,秦纯、姚倩也只是经手人员,真正办理事务和收取钱款的是其上家范潇颖、黄青橙,此二人因涉嫌诈骗罪已被杨浦分局立案侦查,该案件为系列案件,受害人众多,故本案涉及刑事犯罪,原告和被告都是此案受害者,要求以刑事处理为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审理中,经向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四平路派出所了解,范潇颖因涉嫌诈骗罪已被立案侦查,警方收到包括被告在内多名受害人因范潇颖以帮忙办理上海名校入学为由收取“通关系”费的诈骗举报。现本院认为本案纠纷涉嫌刑事犯罪,应当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龚  平

书记员:石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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