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正,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薇湖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许天晓,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晓,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武汉鼎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8年11月27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02元,减半收取计851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传平
书记员: 章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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