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山,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54号,组织机构代码61557386-8。
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葛洲坝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雷雪 审 判 员 张丽芳 人民陪审员 李 珍
书记员:郭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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