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立兵,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系原告陈某的父亲,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授权。被告:荆州市万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民主路。法定代表人:郑运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华,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林,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陈某与被告荆州市万联置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辖终8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陈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杰
书记员:赵中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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