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咏求
张俊武(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
潘某某
原告陈咏求
委托代理人张俊武,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咏求与被告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咏求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咏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咏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322元,由原告陈咏求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咏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咏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322元,由原告陈咏求负担。
审判长:方澜林
书记员:管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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