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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傅某某、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正娟,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傅某某、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用59,540元,减半收取29,77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方美玲

书记员:张树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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