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铁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树龙,黑龙江省铁力北方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铁力市。被告: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铁力市。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琳,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铁力市。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邓某某、李某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陈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392元,减半收取计2696元,财产保全费250元,由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丁 珊
书记员:孟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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