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启发
鲁小炉(湖北南嘉律师事务所)
湖北双美食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陈启发,男,1971年10月8日生,汉族,湖北省赤壁市人,无职业,住湖北省赤壁市。
委托代理人:鲁小炉,湖北南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双美食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嘉鱼县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罗小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陈启发与被告湖北双美食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
原告陈启发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启发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启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陈启发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启发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启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陈启发负担。
审判长:汪平红
书记员:熊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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