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启发,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小炉,湖北南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双美食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鱼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罗小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陈启发与被告湖北双美食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启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小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双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启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139741元。事实与理由:2012年起原告向被告供应细米,至今被告尚欠货款139741元未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双美公司系食品加工企业。原告从2012年开始向被告提供细米作为原材料。在双方发生的买卖过程中,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大部分货款,但仍下欠货款139741元一直没有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陈启发与被告双美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13974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双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启发给付货款13974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4元,减半收取计154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宏彪
书记员: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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