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启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鄢斌、陈书秀,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女,生于1972年2月11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启东与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启东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启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2元,减半收取1686元,由原告陈启东负担。
审判员 廖光宜
书记员:黄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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