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月,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经商,住湖北省松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昌龙、郑亦工,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经商,户籍地湖北省松滋市,现居住松滋市。
被告: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湖北省松滋市。
原告陈某月与被告周某全、邹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原告陈某月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月撤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计2825元,由原告陈某月负担。
审判长 胡松
审判员 郭敏
审判员 吴华
书记员: 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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