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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吉河与被告海林市人民医院、第三人海林市广龙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吉河,男,194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斌,黑龙江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林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谭志军,男,该院院长。第三人:海林市广龙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庞敬敏,男,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陈吉河与被告海林市人民医院、第三人海林市广龙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原告陈吉河于2018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吉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吉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7.02元,减半收取计1928.51元,由陈吉河负担。

审判员  于游洋

书记员:于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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