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吉河,男,194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斌,黑龙江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林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谭志军,男,该院院长。第三人:海林市广龙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庞敬敏,男,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陈吉河与被告海林市人民医院、第三人海林市广龙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原告陈吉河于2018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吉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吉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7.02元,减半收取计1928.51元,由陈吉河负担。
审判员 于游洋
书记员:于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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