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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中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张为特别授权代理
中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刘建华(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宜昌金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章敏
谭诗尧(湖北至成律师事务所)
许祥富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白沙洲大道161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华,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金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340号。
法定代表人韩杨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章敏,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谭诗尧,湖北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许祥富。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中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昌金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许祥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2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913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2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913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谢楠
审判员:艾贻学
审判员:谢辉华

书记员: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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