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吉某与陈某某、陈吉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吉某
辛明远
陈某某
于素敏(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
陈吉阳

原告陈吉某。
委托代理人辛明远。
被告陈某某(伟)。
委托代理人于素敏,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资格证号:11306199611303134。
被告陈吉阳(又名陈吉洋)。
(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于素敏,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资格证号:11306199611303134。
原告陈吉某与被告陈某某、陈吉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以(2013)阜民初字第25号判决结案后,原告陈吉某不服本判决,上诉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审事实不清,撤销原判,以(2014)保民一终字第156号裁定发回阜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受理后,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吉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辛明远、被告陈吉海及委托代理人于素敏和被告陈吉阳的委托代理人于素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吉阳经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吉某诉称,我与陈吉阳系弟兄关系,陈某某是我侄子。
在土地承包时各自分家另过。
陈吉阳和母亲、妹妹陈吉娥是一户,各自经营各户所分得的土地和林果树木等。
1987年前陈吉阳结婚外迁(入赘)石家庄市行唐县辛庄村,妹妹也已出嫁,只剩下年老多病的母亲,由于该户的土地、林果、农业税等费用无人缴纳,当时村干部找陈吉阳,陈吉阳明确表示:地和枣树我都不要了,提留款我也不交。
无奈,村干部找我母亲商量,我母亲同意让我承包。
当时,村干部和我说,我不同意,经村干部再三做工作,我才于1988年元月13日与黄连峪村委会同时签订和填写了“土地承包合同”和“林果所有权证”,并补交了我母亲和陈吉阳一户所欠村各项税收。
从此,我母亲和陈吉阳一户的土地和枣树都是我经营管理,无纠纷。
2012年8月,在开庭时才知道与陈某某承包地和枣树发生所有权官司。
我已经营多年的部分承包土地和部分所有权的枣树被二被告以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处分,以掩盖其非法行为,综上所述,陈吉阳与陈某某签订所谓的“合同书”的内容,土地经营权和枣树所有权都是我承包合同内的一部分,和林果所有权的一部分,是受法律保护的,为此,我请求法院依法维护我的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枣树的所有权(以树带地),判令二被告所谓“合同书”属侵权无效行为,以示法律的尊严。
被告陈某某、陈吉阳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但在庭审中陈某某、陈吉阳的代理人辩称:原告第一、二项诉求与我们无关;第三项诉求中被答辩人无权撤销土地承包合同;二答辩人没有对原告的土地及枣树有侵权行为。
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且原告的诉求中第一、二项与第三项不应合并审理。
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但无法证实承包土地和枣树地所在范围的,属四至不清。
本案中,原告陈吉某虽然提供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枣树所有权证书,但证书上对其四至表述并不十分明确,在庭审后经实地勘察,双方所争议的土地和枣树地部分四至双方表述不一致,属明确四至不清。
依据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的,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该案中,因争议之地四至不清,原告陈吉某对其诉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四至和枣树的具体范围不能提供足够证据证实,故其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吉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陈吉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但无法证实承包土地和枣树地所在范围的,属四至不清。
本案中,原告陈吉某虽然提供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枣树所有权证书,但证书上对其四至表述并不十分明确,在庭审后经实地勘察,双方所争议的土地和枣树地部分四至双方表述不一致,属明确四至不清。
依据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的,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该案中,因争议之地四至不清,原告陈吉某对其诉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四至和枣树的具体范围不能提供足够证据证实,故其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吉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陈吉某负担。

审判长:董玉平

书记员:张拴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