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陈吉某与陈某某、陈吉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吉某
辛明远
陈某某
于素敏(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
陈吉阳

原告陈吉某。
委托代理人辛明远。
被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于素敏,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资格证号:11306199611303134。
被告陈吉阳(又名陈吉洋)。(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于素敏,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资格证号:11306199611303134。
原告陈吉某与被告陈某某、陈吉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以(2013)阜民初字第24号判决结案后,原告陈吉某不服本判决,上诉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审事实不清,撤销原判,以(2014)保民一终字第162号裁定发回阜平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吉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辛明远、被告陈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于素敏和被告陈吉阳的委托代理人于素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吉阳经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但无法证实承包土地和枣树地所在范围的,属四至不清。本案中,原告陈吉某虽然提供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枣树所有权证书,但证书上对其四至表述并不十分明确,在庭审后经实地勘察,双方所争议的土地和枣树地部分四至双方表述不一致,属明确四至不清。依据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的,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该案中,因争议之地四至不清,原告陈吉某对其诉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四至和枣树的具体范围不能提供足够证据证实,故其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吉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陈吉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但无法证实承包土地和枣树地所在范围的,属四至不清。本案中,原告陈吉某虽然提供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枣树所有权证书,但证书上对其四至表述并不十分明确,在庭审后经实地勘察,双方所争议的土地和枣树地部分四至双方表述不一致,属明确四至不清。依据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的,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该案中,因争议之地四至不清,原告陈吉某对其诉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四至和枣树的具体范围不能提供足够证据证实,故其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吉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陈吉某负担。

审判长:董玉平
审判员:刘兴国
审判员:韩艳艳

书记员:张拴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