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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应城市第二高级中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进宇,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应城市第二高级中学。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碾屋一巷。
负责人龙冰,该中学校长。
委托代理人江贵民,该学校副校长。代理权限为代为调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文书。
委托代理人张鹏,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调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应城市第二高级中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应城市第二高级中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耀忠 人民陪审员  杨 剑 人民陪审员  范惠娟

书记员: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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