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63年5月26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委托代理人王前进,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朝霞,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曾某某,女,生于1975年5月21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5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80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4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潇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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