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高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忠,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高阳县。
被告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高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贺某某、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债权、债务已清结,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1元,减半收取460.50元,保全费48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邵维
书记员: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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