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张云芝(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
何某某
瞿某某
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代理人张云芝,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何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申请人瞿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江北区,系何某某之妻。
申请人陈某某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何某某、瞿某某的财产在675000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西陵支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某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何某某、瞿某某名下的财产在675000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3895元,由陈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某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何某某、瞿某某名下的财产在675000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3895元,由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黄冬仙
书记员: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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