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沐晶,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懿赟,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
被告:上海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龙东大道3000号6号楼第1层125室。
法定代表人:郑泉,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世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好,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郑好、上海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世和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谢辉东
书记员:陈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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