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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秦某某秉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陈某某
郑顺全(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
秦某某秉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李爱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

原告陈某某,住昌黎县。
委托代理人郑顺全,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某秉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汀泗涧村五峰山路15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7134992-1。
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爱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秉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出于自愿,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出于自愿,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胡奇峰

书记员:郭思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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