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某,男,生于1974年10月,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代理人江勇、张强,四川欣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爱华,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红安县城关镇红华路27号。
申请人陈某某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未售房产进行保全。申请人陈某某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湖北农村商业银行红安支行账号82×××12、82×××23的存款19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湖北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900万元的未出售的房产。
上述冻结、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陈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袁晓明 审判员 陈 霞 审判员 黄红英
书记员:李继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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