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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无业,住荆门市东宝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职工,住荆门市东宝区,二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洲,沙洋县沙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凤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无业,住荆门市东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丽,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某某、郑某某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7)鄂0802民初2523号民事判决,并查明事实,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由杜凤鸣承担。事实及理由:1、一审判决对欠款155000元仅依据借条及通话录音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应根据双方的银行流水进行实际结算;2、一审法院认定银行还款流水除2万元外其他部分系诉争之外的偿还杜凤鸣借款,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判决显失公平。杜凤鸣辩称,杜凤鸣在一审提交的借条和证人王某的证言,通话录音资料,足以证实陈某某与杜凤鸣之间借贷155000元的事实,陈某某提供的银行流水,除2.5万元偿还本案诉争借款之外,其余相应的还款均系偿还本案借款之外的其他借款和相关的利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陈某某、郑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杜凤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7)鄂0802民初2523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双方当事人申请一个半月庭外和解期限,本案扣除审限45天。

本院认为,杜凤鸣提交的通话录音经本院审核,陈某某在通话过程中,并未直接认可杜凤鸣155000元的债权,在陈述其是否欠款155000元时使用的都是疑问句或反问句,该录音不能直接证明陈某某欠款155000元。另,陈某某提交的银行流水,有多笔转账记录均在其出具欠条之后,杜凤鸣辩称系偿还其他欠款,应由杜凤鸣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7)鄂0802民初252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633元,退还上诉人陈某某、郑某某。

审判长 苏 华
审判员 李国林
审判员 罗艳红

书记员:曾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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