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玲,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玉婷,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黄某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李 娜
书记员:王凌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