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
被告湖北骏腾发自动焊接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湖北省应城市体育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学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进宇,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湖北骏腾发自动焊接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 刘玉定 审判员 肖 陆 审判员 章忠新
书记员:李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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