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古宏清(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
曲某某
申请人陈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古宏清,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曲某某。
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曲某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依审判员董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计1215元由申请人陈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陈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计1215元由申请人陈某某承担。
审判长:董江
书记员:刘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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