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
王晓娟(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万爱军(河北品皓律师事务所)
李常秋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王晓娟,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万爱军,河北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常秋。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某、第三人李常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认为庭审中主证据是伪造,第三人李常秋涉嫌诈骗,原告陈某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审判长:杨家朋
审判员:高文学
书记员:高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