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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河北亿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新乐市。
委托代理人XX俭,
河北省新乐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
河北亿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新乐市燕赵商城门西。
负责人安路,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刘国晨,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李锋,
河北国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
河北亿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段惠英
代理审判员 王令
人民陪审员 陶娜

书记员: 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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