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新乐市。
委托代理人XX俭,
河北省新乐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
河北亿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新乐市燕赵商城门西。
负责人安路,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刘国晨,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李锋,
河北国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
河北亿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段惠英
代理审判员 王令
人民陪审员 陶娜
书记员: 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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