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刘奇(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原告陈某某,男,住顺平县。
委托代理人刘奇,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住顺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新乐
书记员:赵栖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