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
韩敏(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
张鑫(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
苗某某
杜树芹
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韩敏、张鑫,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苗某某。
委托代理人:杜树芹。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苗某某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敏、张鑫,被告苗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杜树芹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是东西邻居。
原告居西,在低处,西边是田地,没有道路,被告居东,在高处。
两家之间隔着两米的风道。
原告向外出路必须通过被告的门前。
2011年,被告翻盖房屋时,将街门口向西挪了5米,并将房屋宅基和门前道路垫高,与原告门前道路形成陡坡,致使原告家不能流水,车辆无法通行,人员行动不便。
另外,被告恶意将生活垃圾扔到风道内,并将厕所粪便出口直接对着风道。
致使原告门前一到雨天污水横流,污秽不堪,房屋墙壁被浸泡开裂,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利。
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门前道路铲平,恢复原状,保持缓坡状态;将通往风道内的厕所粪便出口封堵,不再占用风道;被告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0000元。
被告苗某某辩称,原、被告系东西邻居,其家在东边高处,原告家在西边低处,原告家西边有一条路,因为西边没有住户,所以原告将厕所强行垒在外面,将大路堵死。
两家之间隔着两米的风道,曾经各占一半,翻盖房屋后,原告百般阻挠,不让其占用一半风道,甚至连原来的便池也不能用,村里多次调解此事,但原告不予配合。
原告诉其故意垫高门前道路,纯属谎言,两家门前的道路原本就是一个陡坡,有全村邻居为证。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通风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排除妨害,停止侵权。
被告厕所的废物经泄粪孔排出后,未经任何处理,经原告门前向西流,确实妨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环境,形成侵权,应即纠正。
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将自家门前的道路垫高系事实,但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垫高了多少,现场勘查查勘不清原来的路基高度,根据当地东高西低的地形,两家门前的道路,不可能建成同一水平面。
相关行政部门也没有规划原告门前道路的高度,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求难以支持。
原告既没有提供财产(房屋开裂)损失事实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证据,亦没有提供损失10000元的依据,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建在相邻风道内的厕所泄粪口封堵;
二、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陈某某负担50元,被告苗某某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通风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排除妨害,停止侵权。
被告厕所的废物经泄粪孔排出后,未经任何处理,经原告门前向西流,确实妨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环境,形成侵权,应即纠正。
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将自家门前的道路垫高系事实,但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垫高了多少,现场勘查查勘不清原来的路基高度,根据当地东高西低的地形,两家门前的道路,不可能建成同一水平面。
相关行政部门也没有规划原告门前道路的高度,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求难以支持。
原告既没有提供财产(房屋开裂)损失事实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证据,亦没有提供损失10000元的依据,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建在相邻风道内的厕所泄粪口封堵;
二、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陈某某负担50元,被告苗某某负担50元。
审判长:索书宝
书记员:李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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